8.1 一般规定


8.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应满足人体舒适、健康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
8.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计空气调节:
    1 采用供暖通风达不到生产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的要求时;
    2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经济效益时;
    3 有利于保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时;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时;
    5 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较采用供暖通风系统更经济合理时。
8.1.3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8.1.4 工业建筑的高大空间,仅要求下部生产区域保持一定的温、湿度时,宜采用分层式空气调节方式。大面积厂房不同区域有不同温、湿度要求时,宜采用分区空气调节方式。
8.1.5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按工艺要求确定;
    2 当工艺无要求时,有外围护结构的空气调节区宜维持5Pa~10Pa的正压;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之间有压差要求时,其压差值宜取5Pa~10Pa。
8.1.6 空气调节区宜集中布置。室内温、湿度基数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区宜相邻布置。
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表8.1.7所规定的数值,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2.4条的规定。
表8.1.7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K限值[W/(m2·℃)]
    注:表中内墙和楼板的相关数值仅适用于相邻空气调节区的温差大于3℃时。
8.1.8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时,其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D值不应小于表8.1.8的规定。
表8.1.8 围护结构热惰性指标D值
8.1.9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8.1.9的规定。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的空气调节区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区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表8.1.9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
8.1.10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的空气调节区,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8.1.11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外窗宜北向;等于±1.0℃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等于±0.5℃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
8.1.12 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8.1.12的规定。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
表8.1.12 门和门斗
8.1.13 以消除余热、余湿为主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宜可变新风比,且应配备过渡季全新风运行的设施。
8.1.14 规模较大、功能复杂的工业建筑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宜通过全年综合能耗分析和投资及运行费用等的比较,进行方案优化。

条文说明
 
8.1.1 本条规定了对空气调节的要求,为新增条文。
    空气调节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以满足工业生产工艺或产品对室内空气环境参数要求为目的,称为工艺性空气调节;另一个是以满足人体对室内空气热湿环境要求及健康要求为目的,称为舒适性空气调节。本规范主要针对工艺性空气调节,因此明确规定“工艺性空气调节应满足生产工艺或产品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是必要的。当设计生产环境有人员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时,应首先满足生产工艺对空气环境参数的要求,在此前提下兼顾考虑人员的热舒适及健康要求。当工业建筑中以满足人员的舒适性要求为主时,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中的相关规定。
8.1.2 本条规定了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
    1 对于工业建筑,生产工艺的室内温度、湿度计洁净度条件是必须满足的,当采用供暖通风不能达到生产工艺对环境的要求,一般指夏季室外温度较高,无法用通风的方式满足降温的情况,如发热量较大的配电室等场合,若采用通风方式降温,夏季不能达到室内温度要求;或者冬季采暖虽然能满足室内温度要求,但不能满足室内湿度要求的情况;或者室内洁净度要求较高的情况,所以设置空气调节。
    2 为了有利于提高了人员的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设备生命周期费用,增加了经济效益。
    3 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空气调节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为了改善劳动条件,满足卫生要求,有益于人员的身体健康,都应设置空气调节。
    4 有利于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生产或储存中,对室内温度、湿度、洁净度有特殊的要求。
8.1.3 本条是关于工业建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散热、散湿设备和设置全室性空气调节的规定。
    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体积,其目的是为了节约空气调节投资、减少空气调节用能、降低空气调节运行费用。
    空气调节区的散热、散湿设备越少,则冷、湿负荷越小,越有利于控制达到温、湿度的要求,同时也比较经济。因此条文规定,在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减少空气调节区的散热、散湿设备。
    对于工艺性空气调节,宜采取经济有效的局部工艺措施或局部区域的空气调节代替全室性空气调节,以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如储存受潮后易生锈的金属零件。若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保持低温要求是不经济的,而在工艺上采用干燥箱储存这些零件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又如,电表厂的标准电阻要求温度波动小,而将标准电阻放在油箱内用半导体制冷,保持油箱内的温度就可不设全室性空气调节;对于工业厂房内个别设备或工艺生产线有空气调节要求,采用罩子等将其隔开,在此局部区域内进行空气调节,既可满足工艺要求,又比整个区域空气调节节约投资并节能。
8.1.4 本条规定了工业建筑的高大空间分层空气调节的要求。
    对于工业建筑的高大空间,当生产工艺或使用要求允许仅在下部作业区域设计空气调节时,应采用分层式送风或下部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以达到节能的目的。本次修订将原规范第6.1.2条中的高大空间分层空气调节的规定成为单独的条文,并改为适用于“工业建筑”,是为了响应工业建筑节能及空气调节节能设计要求,强化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有些场所无法实现侧送风,只能顶部送风,因此规定“宜”采用分层式空气调节方式。
    大面积厂房如纺织厂,厂房内工艺设备区和操作人员区可以有不同的温、湿度要求,但两个区域之间无隔间,这时也可采用分区设不同空气调节系统,对节能有显著效果,已在很多工厂应用。
8.1.5 本条规定了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差要求。
    空气调节区内的空气压力不仅影响空气的流动,而且还影响着空气调节区的环境参数控制和新风比及能耗,因此在设计上需要重视。如果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为负压,区外空气就会流入,从而影响空气调节区的环境参数;如果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保持为正压,则能防止区外空气渗入,有利于保证空气调节区的环境参数少受外界干扰。所以一般情况下,空气调节区保持正压。
    对于工业建筑的生产工艺性空气调节,不同的生产工艺有不同的要求,因此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应按工艺要求确定。通常,当环境参数不同的空气调节区相邻时,原则上空气压差的方向是:洁净度等级较高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大于洁净度等级较低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温、湿度波动范围较小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大于温、湿度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无污染源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大于有污染源的空气调节区的空气压力。
    空气调节系统室内正压值不宜过小,也不宜过大,研究及大量工程实践证明,室内正压值一般宜为5Pa~10Pa,室内正压值太大时,不仅会影响人体舒适感,而且会增大新风能耗,同时还会造成开门困难。
8.1.6 本条是关于空气调节区的设计布置要求。
    空气调节区集中布置有利于减少空气调节区外墙以及与非空气调节区相邻的内墙、楼板传热形成的冷、热负荷,降低空气调节系统投资及建筑保温的造价,便于运行控制和维护管理。
8.1.7 本条规定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值的大小是能否保证空气调节区正常生产条件,影响空气调节工程综合造价高低、维护费用多少的主要因素之一。K值愈小,则冷负荷愈小,空气调节系统装机容量愈小。K值又受建筑结构与材料等投资影响,不能无限制地减小。K值的选择与绝热材料价格及导热系数、室内外计算温差、初投资费用系数、年维护费用系数以及绝热材料的投资回收年限等各项因素相关。不同地区的热价、冷价、电价、水价、绝热材料价格及系统工作时间等可能不同,即使同一地区这些因素也是变化的,因此本条只给出K值的最大限值,实际应用中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合理的K值。
8.1.8 本条规定了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热惰性指标D是表征建筑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值大小直接影响室内温度波动范围,其值大则室温波动范围就小,其值小则相反。因此,本条按照室内温度允许波动范围的不同规定了围护结构热情性指标D的最小限值,恒温空调设计时建筑围护结构的D值不应小于表8.1.8的值。需要说明的是,虽然D值越大越有利,但增大D值意味着增加围护结构投资,所以具体工程合理的D值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9 本条是关于空气调节区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的规定。
    根据实测表明,对于空气调节区西向外墙,当其传热系数为0.34W/(m2·℃)~0.40W/(m2·℃),室内、外温差为10.5℃~24.5℃时,距墙面100mm以内的空气温度不稳定,变化在±0.3℃以内,距墙面100mm以外时,温度就比较稳定了。因此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1.0℃的空气调节区来说,有西向外墙也是可以的,对人员活动区的温度波动不会有什么影响。从减少室内冷负荷出发,则宜减少西向外墙以及其他朝向的外墙;如有外墙时,最好为北向,且应避免将空气调节区设置在顶层。
    为了保持室温的稳定性和不减少人员活动区的范围,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气调节区,不宜有外墙,如有外墙,应北向;对于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1~0.2)℃的空气调节区,不应有外墙。
    屋顶受太阳辐射热的作用后,能使屋顶表面温度升高35℃~40℃,屋顶温度的波幅可达±28℃。为了减少太阳辐射热对室温波动要求小于或等于±0.5℃空气调节区的影响,所以规定当其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在北纬23.5°及其以南的地区,北向与南向的太阳辐射强度相差不大,且均较其他朝向小,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墙。对于本规范第8.1.10条来说,则可采用南向或北向外窗。
8.1.10 过渡季空调系统不运行时,利用外窗自然通风,可开启外窗面积应满足自然通风的需要。
8.1.11 本条规定了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外窗朝向。
    根据调查、实测和分析: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1.0℃时,从技术上来看,可以不限制外窗朝向,但从降低空气调节系统造价考虑,应尽量采用北向外窗;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1.0℃的空气调节区,由于东、西向外窗的太阳辐射热可以直接进入人员活动区,不应有东、西向外窗,据实测,室温允许波动范围为±0.5℃的空气调节区,对于双层毛玻璃的北向外窗,室内外温差为9.4℃时,窗对室温波动的影响范围在200mm以内,如果有外窗,应北向。
8.1.12 本条规定了设置门斗的要求。
    从调查来看,一般空气调节区的外门均设有门斗,内门指空气调节区与非空气调节区或走廊相通的门,一般也设有门斗。走廊两边都是空气调节区的除外,在这种情况下,门斗设在走廊的两端。与邻室温差较大的空气调节区,设计中也有未设门斗的,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门的开启对室温波动影响较大,因此在后来的运行管理中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按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地空气调节区的实际使用情况,规定门两侧温差大于或等于7℃时,应采用保温门;同时对室内温度波动范围要求较严格的工艺性空气调节区的内门和门斗作了如条文中表8.1.12的相关规定。
8.1.13 本条是关于全空气空调系统可变新风比的规定,为新增条文。
    本条规定主要是从空调系统节能及保证室内空气质量来考虑的,因为不少工业建筑的空气调节区内生产工艺设备散热形成的空调冷负荷远大于建筑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有些甚至需要全年供冷,从空调系统运行节能考虑,这种场合的空调系统设计应能实现在过渡季节充分利用外部自然冷源,即当室外空气焓值低于空气调节区焓值时,空调系统可实现加大新风量直至全新风运行的运行模式,从而减少冷水机组运行时间和台数,实现系统运行节能。当室外新风质量符合空气调节区要求且空气调节区有可开启的外窗时,则开窗自然通风更有利于节能;当室外新风质量不符合空气调节区要求时,就不能开启外窗自然通风,必须开启空气调节系统机械送排风,这就要求系统能实现全新风运行,所以系统设计时就要设计有能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技术措施及调节控制设备。
    实现全新风运行的措施包括空调机组配备双风机(送风机及回风机)或者另设专用的排风机,新风口及新风道按照总风量设计。
8.1.14 本条是关于工业建筑空气调节系统进行方案优化的原则,为新增条文。
    对建筑规模较大、生产工艺功能复杂、空气调节区环境参数要求较高的工业建筑,在选择确定空气调节设计方案时,宜对各种可行的方案及运行模式进行全年能耗模拟计算分析,综合考虑系统能耗、投资、运行维护费用,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才能使系统的设计配置最合理,运行模式及控制策略最优化。

目录导航